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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前課長挪用公款11年 判賠2291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電力公司姜姓前課長被控利用承辦業務機會,十一年間挪用公款三千多萬元,後因屆齡退休被查帳,自知紙包不住火向警方自首。台電日前對姜女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姜女應賠償二千二百九十一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姜女從民國九十四年七月起至一0六年七月退休為止,先後擔任台電綜合研究所供應組財務課長等職,負責把委託台電試驗廠商,繳到綜合研究所帳戶內款項彙整、統計後,交由出納銷帳。
但姜女從九十五年七月至一0六年二月十三日為止,共四十四次填製取款、匯款、存入單據,將公款轉入個人、子女或第三人帳戶內,侵占後作為私人使用,不法所得共三千零一十萬多元。
姜女最後因屆齡退休,無法辦理移交手續,於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由律師陪同下向警方自首。
刑事上,法院指出,姜女罔顧台電對她的信任,長達十一年期間挪用公款三千多萬元,造成台電嚴重損失,至今未與台電和解,考量他自首且歸還台電九百八十三萬餘元,依四十四罪判她合併共應執行三年四月,均得易科罰金。
民事上,北院審理後,判決姜女共應賠償台電二千二百九十一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