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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蘭嶼分駐所長助運毒 判7年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東縣警局蘭嶼分駐所前所長李哲銘,利用職務之便,協助毒品集團走私安非他命八百多公斤。二審被依毒品防制條例判刑七年六月,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李員必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民國一0八年五月,台東警方與海巡署破獲跨國販毒案,查獲市價近十億元的安毒,並查出李哲銘因欠債急需用錢,夥同毒梟利用海釣船運毒到蘭嶼,意圖轉運至國內販售,但計劃失敗,李員於潛逃一個多月後被逮。
判決指出,李員因職務的關係結識「藍悅號」漁船鄭姓船長,互知彼此經濟狀況不佳,提議走私毒品,由台東五金行李姓老闆牽線找上有運毒前科的劉男,輾轉聯繫柬埔寨的走私毒品集團,與上游約定運費一千六百萬元。
李、鄭等人約定屆時先將毒品運至蘭嶼外海,藍悅號再以海釣名義出海接駁,成功後再朋分該筆獲利。不過,前年四月間,李員被調回台東分局,且後來運毒失敗,他實際只拿到二十萬元前金。
運毒案破獲後,李員被逮後繳回不法所得,偵審期間也配合辦案。一審台東地院將李員判刑六年六月,二審花蓮高分院加重改判七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