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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劫囚案被告員警偵查終結 以緩起訴及職權不起訴處分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針對去年轟動一時的竹北劫囚案,新竹地檢署廿九日表示,針對竹縣警察劉姓及黎姓兩名員警均係犯刑法過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嫌,偵查終結,劉姓員警為緩起訴處分,黎姓員警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玉華表示,被告劉姓員警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八萬元,同時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參加新竹地檢署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一次。
陳玉華說,本案雖因媒體廣泛報導,一時減損警務嚴密形象,然案發後廿二小時四十三分鐘內,即將脫逃在外之另案被告籍姓人犯緝獲,審酌劉姓員警並無前科,從警三年四月,嘉獎記錄一百四十三次及申誡一次,工作績優,素行表現大致良好,惟因接續大意疏忽,致觸犯刑章,又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期能記取教訓後仍戮力從公並為民除暴等一切情狀,爰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至於被告黎姓員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陳玉華表示,黎姓員警無前科,從警二年一月,嘉獎記錄六十四次及申誡一次,工作績效尚可,素行表現大致良好,惟因大意疏忽,致觸犯刑章,然其從警年資淺少,經驗不足,過失疏忽之時間及關鍵情節,相較同案被告劉姓員而言,較為短暫及輕微,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期能記取教訓後仍戮力從公並為民除暴等一切情狀,爰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