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衛生局接獲民眾陳情,有關市售食品外包裝標示未完整揭露過敏原資訊。衛生局長徐迺維說,食品業者製售食品務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祭出罰鍰。
衛生局表示,衛生福利部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去年七月一日起產製之包裝食品,強制標示項目由原先的六項調整為十一項。
徐迺維再次重申,食品業者製售食品務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處以四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不符規定產品並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衛生局表示,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也可以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