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恐攻級酒駕撞死人 男重判12年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郭俊邑三年前酒駕衝撞三輛機車,造成一死二傷,如同「恐怖攻擊」。一審依較輕的公共危險罪將他判刑八年。二審認為,郭男撞傷第一人後未停下,還繼續行駛撞到兩人,又導致一死一傷,認定他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殺人等重罪合併判刑十二年六月。最高法院認同原判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職業司機郭俊邑(二十四歲),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中秋節連假,與友人到台北市景美的KTV唱歌後,清晨酒駕上路,沿著羅斯福路以逾百公里的時速狂飆,連闖五個紅燈,在基隆路先撞第一輛機車,四秒後再撞另一輛,接著再撞第三輛機車。

他駕駛的車子撞擊騎樓、房子才停下來,共計造成一死二傷的事故。檢方調查後,認為他酒駕後超速開車,如同「恐怖攻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他。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郭男為酒駕後肇事,檢方也無法證明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變更起訴法條,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八年。

但二審高院認為,郭男撞到第一名女騎士後未停下,仍繼續高速行駛再闖大禍,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殺人及殺人未遂罪判刑十二年,肇事逃逸判一年二月,合併判刑十二年六月,另酒駕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