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童撞傷人 母未監督遭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五歲女童去年在圓山花博公園駕駛電動車,卻「肇事」撞倒一名女子,致其腰椎挫傷併神經根壓迫等傷勢,女子氣的提告傷害。台北地檢署認為,女童母親任由幼女操作電動車,未盡監督安全義務,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她起訴。

去年七月五日下午五時許,彭姓母親帶著五歲幼女到花博公園,向園區內「baby嘟嘟房」租用親子共乘電動汽車,後來由女兒操作玩樂。

電動車行經園區內爭艷館廣場,幼女未注意前方路況,未能及時煞車,碰撞到一名女子。女子倒地後,造成左腳扭傷、部分膝部扭傷、腰椎挫傷併神經根壓迫等傷勢。

傷者認為,彭母放任幼女駕車撞傷人,「嘟嘟房」楊姓店長疏未限制電動車移動至人潮眾多區域,對彭母、楊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方指出,彭女身為母親,具保護、教養兒童,避免其因不當行為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與幼女操作電動車時,如非成人親自駕駛則應全程在旁監督,並隨時採取必要措施,停止電動車行進,避免碰撞,卻任由幼女操作電動車,致撞傷路人,涉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