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退役陸軍中將羅文山涉收香港居民、中共全國政協委員許智明等人政治獻金,並侵占部分款項,二審判刑二年,得易科罰金七十二萬元。高檢署認為政治獻金法部分量刑過輕,已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禁止收受香港居民政治獻金,就是要避免政治人物或團體遭操控影響而危害國安,羅文山收受後還依指示刊登政治廣告,二審量刑未能適度反映行為的惡性,對於日後類似犯行也難有警惕作用。
高檢署表示,本案不法政治獻金累計達八百三十八萬五千元,收受對象更帶有高度大陸地區政治色彩,羅文山犯後矯詞掩飾、未見悔悟,二審竟僅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五月、五月,罪刑未能均衡,已提起上訴。
羅文山曾任陸軍官校教育長、國防部常務次長、聯勤副總司令,退伍後轉任欣隆瓦斯公司董事長,並任國民黨任務型國大代表及兩任國民黨中常委職務。案發時為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考量羅文山已逾八十五歲,患有心臟疾病、無前科、一生貢獻軍旅,四次違法收受政治獻金犯行各判刑六月、五月、五月、五月,侵占罪判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