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吳姓婦人四年前得知丈夫酒駕肇事被法辦,擔心家計無法維持,竟將帶兩名幼子輕生,造成大兒子死亡。二審台灣高院考量她須扶養幼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減判為二年十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吳婦疑患憂鬱症,在家照顧兩名幼子,全家生活依靠丈夫每月三萬餘元薪水與政府補助金度日。但吳婦丈夫有喝酒習慣,兩人常為細故爭吵。
民國一0六年七月五日,丈夫在高速公路酒駕肇事遭移送。吳婦獲知,擔心繳不起酒駕罰金與車禍賠償金,生計恐難以維持,萌生輕生念頭。
次日凌晨二時許,她迷昏二子後一起燒炭。她的丈夫七日下午回家,發現妻兒三人昏迷,立刻報案。吳婦與十歲的小兒子救回性命,但十四歲長子不幸喪生。
吳婦雖認錯、自責,但一審認為她身為人母、無權奪走生存權利,考量她犯案時處於精神耗弱狀態,丈夫與小兒子也為她求情,予以輕判四年十月。
高院斟酌吳婦持續就醫、小孩確實需要媽媽,再酌減改判二年十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