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者肇事 車主也要負法責

永康區林媽媽問:我上週過馬路時,被一輛闖紅燈的機車撞到,造成右小腿骨折住院。經警察調查後發現,機車騎士王太太無駕照,機車車主是她丈夫。我車禍受傷住院,相關賠償費用除了可以向王太太求償外,還能不能跟車主王先生求償?是不是可對他們夫妻二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答:現代人講求效率、凡事求快,台灣人習慣以容易上手的機車代步,因此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借給朋友或家人機車的經驗。但是在借機車給他人之前,一定要再三確認借車的人是否有駕照,否則可能因為一時的好意,致使自身擔負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汽(機)車所有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機)車者,除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外,並記該汽(機)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此外,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民事判決亦指明,車主明知加害人未領有駕駛執照,仍將該小客車交其駕駛,顯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亦即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車主對車禍結果應推定有過失。

本案例,如果王先生明知道其妻子沒有駕照,卻仍然將機車交予妻子騎乘使用,王太太卻闖紅燈違規造成林媽媽受傷,顯然王先生未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義務,在法律上即推定王先生有過失,應與王太太連帶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且依目前法院判決實務,亦有認為王先生不僅須負擔民事責任,有些法官亦就個案情形,認為車主也需與無照駕駛的駕車者,一同負擔刑事過失傷害責任。所以出借車輛務須謹慎注意,以免惹禍上身。

順帶一提,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因具有簡速處理之必要性,以使被害人得以儘速獲得賠償。因此,立法院已經修法,總統並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修訂,將因道路交通事故請求之訴訟,列為適用簡易程序事件類型。所以將來或現在正由法院審理的車禍民事賠償事件,不論求償金額的多寡一律均適用「二級二審」的簡易訴訟程序,以簡化訴訟審級,儘早確定終結訟爭。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