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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內違法採礦 擬最高罰百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保護國家公園的生態環境,內政部指出,現行國家公園法中裁罰金額最高僅新台幣三千元,對違規行為沒有嚇阻效果,預告修法,若在生態保護區中違法採取礦物、汙染水質或土地,致無法恢復原狀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金。
內政部指出,國家公園法中,裁罰金額最高為三千元,不足以對違規行為達到嚇阻效果,影響國家公園資源保護、保育及保存,應修法適度提高罰則。
內政部表示,考量文史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是國家公園最重要的核心保護區域,草案明定,若違法興建建築物、道路、開墾土地、採取礦物或土石、汙染水質、空氣或土地等禁止事項,導致無法恢復原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釀成災害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草案也規定,若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棄養、放牧或養殖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加刻、塗抹文字或圖形在樹木、岩石或標示牌、棄置一般廢棄物等,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釀成災害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