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雄與靜香結婚不久即育有子女,大雄為給與家庭更優渥生活,與靜香討論後,決定辭去原先之工作,並變賣兩人現居房地作為創業資本,隻身前往大陸投資。果然一年後,大雄即生意有成,收入頗豐,不料,第三年大雄竟在大陸與小美同居,鮮少返台,第四年後大雄即音訊全無,連靜香與子女之家庭生活費用亦不再給予,靜香僅能四處打零工賺錢扶養小孩,並向娘家借款購買房地供一家三口落腳。
事經五十年後,大雄在大陸的公司因遭逢金融風暴而倒閉,大雄四處欠債,無力清償,小美也因此離開大雄,大雄返台後透過親友輾轉得知靜香當初購買房地位於精華地段,價值九千萬元,大雄遂萌生透過與靜香離婚方式獲取靜香財產之想法,而尋求法律界友人詢問相關法律規定。
大雄與靜香於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00五條規定,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亦即倘若靜香之婚後財產僅為價值九千萬元之房地,大雄因已身無分文且負債千萬,故靜香與大雄之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即以九千萬元扣除零元計算,平均分配後為四千五百萬元。
由於大雄於婚後不久即拋妻棄子,對於家庭未盡責任,若大雄可透過離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獲得靜香婚後財產之一半,顯然有失公平,故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第二項特別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維持婚姻雙方間之公平,從而靜香可依據前開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大雄之分配額,以免造成對於家庭無貢獻之大雄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