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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斃前妻還辱屍 3罪判17年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花蓮市一名五金行小開,懷疑前妻另結新歡竟痛毆她,幾天後又藉故將前妻騙到住處,雙方再度發生激烈口角,他將前妻拖到房間內徒手勒斃,竟還起色心侮辱遺體,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傷害、汙辱屍體罪,三案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判決書指出,四十八歲的五金行小開謝男與曾姓前妻去年一月離異,謝男懷疑她另結新歡,去年二月初時,因逼問不出前妻手機密碼,徒手毆打她,再以童軍繩勒頸、拉扯頭髮,造成曾女頭、頸、腳部多處受傷。

曾女雖申請暫時保護令,但謝男仍疑心對方交友狀況,去年二月底傍晚藉口搬電腦,要曾女到他的住處,兩人再次發生激烈口角。謝男想復合遭曾女拒絕,還要求謝男應依離婚協議內容付贍養費,謝男惱羞成怒,將曾女拖進房間推到床上,跨坐到她身上勒住她的脖子好幾分鐘,直到曾女臉部發黑,無任何生命跡象。

曾女死亡後,謝男脫掉她的內外褲要清理,竟起了色心汙辱曾女遺體,再以棉被覆蓋,當天傍晚搭火車逃亡至基隆友人家,還向友人透露自己失手殺妻,隔天就遭警方逮捕。

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考量,謝男懷疑前妻另結新歡,在犯罪時受個人情緒及被害人言詞指摘刺激萌生犯意;且犯後有悔意,始終坦承犯行,良心尚未完全泯滅,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等情況,依傷害罪判刑一年、殺人罪判刑十四年六月、汙辱屍體罪判刑二年六月,三案合併應執行十七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