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瑞芳簡姓男子六年前為撿拾河床上的蟹籠,不幸被漏電的路燈電桿電死,其妻兒以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訴請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簡男跨越路旁欄杆才會碰觸燈桿,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十六日改判公所應賠償三十萬元。
判決指出,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凌晨三時許,簡男騎車至瑞芳區瑞濱路旁停車,跨越路邊電燈桿旁的鐵欄杆,準備前往河床上撿拾螃蟹誘捕籠,卻遭漏電的路燈桿電死。
簡妻與兩名兒子認為瑞芳區公所管理有疏失,未善盡維修責任,三人各求償一百萬元。
基隆地院指出,簡男確實遭路燈電死,區公所管理上顯有欠缺,難辭其咎,認定賠償金額應為二百四十萬元,但簡男自行翻越鐵欄杆後被電到,應自負二成過失責任,判決三人共獲賠一百九十二萬元。
高院認為,簡男觸電死亡與路燈欠缺管理間有因果關係,審酌簡男與妻、兒長期分居、失聯,認定損害金額僅有六十萬元,且簡男擅自翻越欄杆致碰到燈桿,應自負五成過失責任,判決區公所應賠償母子三人共三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