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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貨物 原貨主可優先購回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為利資源充分利用,並使商民得以有償取回其原進、出口貨物,基隆關表示,經海關處分沒入確定案件,如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則受處分人可依法向海關申請繳納稅捐,並按貨品輸出入規定及核定貨價購回原貨。

基隆關指出,商民原進、出口貨物,若屬我國准許進、出口貨物,或經管制進出口而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 (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四十五萬以下之限制),除違禁品及禁止進出口貨物外,原貨主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優先購回。

基隆關說,例如:進口人進口管制大陸製床單,未依規定申報貨名,經海關以逃避管制裁罰沒入貨物處分,因來貨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及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且海關核定貨價未逾新臺幣四十五萬元,進口人如能檢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同意輸入文件,即可向海關申辦備款購回,以利資源利用並減輕因銷毀可能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

為便利商民申請,基隆關已設有備款購回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申請要件、辦理流程、備款金額及貨品輸出入規定等資訊洽詢服務,業者如有購回需求或相關疑問,可向基隆關法務緝案組詢問,洽詢電話:0二─二四二0二九五一分機三二四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