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西門町知名滷味「老天祿」爆發商標權之爭。武昌街「老天祿」指控,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對外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的文宣賣滷味,已涉及侵權。一、二審均判決「上海老天祿」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上海老天祿」不得再使用與「老天祿」相似的商標。全案確定。
由謝玉泉家族經營,以滷鴨舌聞名的武昌街「老天祿」,指控由蔡家長媳周映明經營的祿大食品公司,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為廣告宣傳,在網頁文宣放置武昌街店面照,還在武昌街「老天祿」店面附近開店,使用「上海老天祿」商標販賣滷味。
謝玉泉認為,該店使用的商標易使消費者混淆滷味出自武昌街「老天祿」或是有加盟關係,涉及侵權,提訟要求祿大公司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老天祿」與「台灣老天祿」相同或近似商標販售肉乾、滷味等產品,廣告看板與包裝等物也應銷毀刪除。
周女答辯指出,「老天祿」是上一代長輩共同合作經營,後來分家各自經營,均延用「老天祿」商標,屬善意使用,未侵權。
法院審理指出,上一代分家後,「上海老天祿」營業項目只有「糕餅糖果及其他食品之製消業務」、「罐頭、食品、禮品之買賣業務」,無法認定商標先使用於滷味商品,不採信周女說法;認定「老天祿」商標廣為消費者周知,周女使用「老天祿」商標非善意。
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均認為祿大食品侵權,判決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的商標,已使用的廣告看板及網頁或行銷物件應銷毀或刪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