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遭廢照 保母提告救濟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合法的曾姓保母受託照顧一歲多的男童,被控以吹風機灼傷男童屁股等處,經報警揭發後,被市府依法廢止保母登記,她認為相關法律違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曾女敗訴,維持廢止登記的處分。

曾姓保母照顧男童時,被控以吹風機燙傷男童屁股、生殖器、後頸,致多處有網狀烙印起水泡。家長發現後,指控曾女涉嫌虐待,報警提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桃園地檢署偵結後起訴,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但桃園市政府認定曾女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廢止曾女的保母登記。曾女不服,表示本案只是她一時疏忽造成男童受傷,就醫敷藥治療後已無大礙,也無後遺症,並非「不正當之行為」。

曾女認為,相關法條的規定明顯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且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罰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明顯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提出撤銷廢證處分的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對兒童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的危險,就屬於「不正當之行為」。且照顧兒童人身安全屬重大公益,縱使法條對工作權有限制,仍然合憲。

法院認為,曾女確已構成「不正當之行為」,原處分無誤,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