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標示 將有法可管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八日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增訂若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主要是為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及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商品標示可採用「E化」方式,如二維條碼或QR Code呈現等,並新增分裝商也有相關標示義務;另現行規定對違規業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緩不濟急,修正後可視情節輕重直接處以罰鍰。

對於此次草案修正重點,經濟部表示,修法增列販賣場所以外的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

經濟部表示,近年來消費者採網路購物方式比例逐漸提高,為加強網路商品的管理,這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之外,也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的義務及不配合的違反罰則。

網際網路平台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時,經濟部也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的機制,增列重大違法者可逕予處罰。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新增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