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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修法 重大逃漏稅 最高罰1億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五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與保障國家債權。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次修法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總加徵率由百分之十五降為百分之十,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同時,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修法草案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依修正案,為提高逃漏稅刑罰,由現行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修法後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限額四百八十萬元。
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針對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也由「五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十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