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中國新芯 前經理須賠台積電25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有「護國神山」之稱的半導體公司台積電,不滿採購處薛姓經理於離職後五個月,即跳槽中國大陸知名的新芯半導體公司,依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二十日維持一審判決,判決薛男應支付台積電競業禁止補償金與違約金共二百五十萬元。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男於民國八十八年起到台積電任職,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擔任採購處經理,負責採購業務,因職務關係,可接觸並知悉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台積電與供應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如價格、項目、規格、數量等內容,屬重要營業秘密。

台積電指出,與薛男於九十年三月間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於離職後十八個月內不得受僱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的競爭對手,也不能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若違反約定,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且須支付離職前兩年內支領的薪資一千多萬元。

一0五年五月間,薛男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違反從業道德規範,他因此於同年七月離職,台積電並支付他特別補償金一百一十七萬多元。不料,薛男竟於同年十二月受聘於中國大陸紫光集團轄下武漢新芯公司的採購副總裁、長江公司副總裁。

台積電認為,新芯公司從事半導體製造及提供晶圓代工服務,且長江公司是新芯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母公司,均為台積電的競爭對手,明顯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要求薛男返還補償金一百一十七萬多元及違約金一千四百四十萬餘元。

薛男答辯指出,他的職務無法接觸台積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約定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且雙方約定長達十八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已逾越合理限制範圍。高院審理指出,薛男負責業務確可知悉台積電採購原物料供應商、採購價格等資訊,攸關台積電的生產成本及製程良率,台積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且十八個月的禁業期間應屬合理,但違約期間不到一年,計算後,薛男應支付共二百五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