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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推修法 過失致死最重判10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意外日前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工程負責人李義祥,但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判刑五年,刑責太輕。法務部火速提出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後,院會二十二日擬通過刑法第一八三條、第二七六條修正草案,未來涉案情節重大且過失致三人以上死亡者,最重可判刑十年。
現行刑法第二七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次修正將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刑法第一八三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有鑒於公眾運輸若遭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結果,此次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昨日審查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一八三條、第二七六條修正草案,預計將於二十二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官員指出,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如太魯閣號事故就是明顯案例,此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將刑度程度化處理,避免情重法輕的情形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