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食藥署27日指出,5月施行的《醫療器材管理法》對於醫療器材商之規定有新變革,包含將醫療器材「維修」業者納入管理,並規範相關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
食藥署表示,醫療器材「維修」業務指將醫療器材故障、損壞或劣化部分,予以修護,或以拆解方式進行醫療器材檢查等作業;但不包括「產品髒汙之清潔」、「依原廠手冊,對產品進行功能測試、點檢相關配件、更換耗材或其他自主之保養」、「瑕疵品整機之更換」及「產品之校正」。
食藥署指出,從事維修業務業者,未來應依規定向所轄衛生局申請變更或登記為醫療器材商。此外,執行醫療器材輔具維修業務,應申請為醫療器材商;但若是依照其他法規(如《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執行維修業務者,則不用申請為醫療器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