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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公債法 稅課收入編列債務還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條文,明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編列債務還本。

賴士葆等人所提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於五月六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過程中,財政部提出看法,認為現行條文規定已兼顧債務管控與財務彈性,建議按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債務還本部分,法規尚稱齊備,皆有助財政紀律的維持。

草案在委員會初審過程中,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統計,民國一0八、一0九及一一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編債務還本各為八百三十五億元、八百五十億元及八百五十億元,均高於現行公共債務法所定下限八百二十四億元、八百四十億元及八百四十億元,顯示政府已在財政狀況允許下,盡力提高各年度債務還本編列額度,減少債務增加,抑制未償債務餘額。

另外,行政院主計總處也評估,如果依據賴士葆等人所提修正草案版本,債務還本改按當年度稅課收入百分之六計算,以一一0年度稅課收入一兆六千七百八十五億元估算,應編還本數額將由八百四十億元提高至一千零八億元,增加一百六十八億元,以目前中央歲入仍無法全數支應歲出情形下,恐將排擠各項施政經費,對於政府重大建設推動產生不利影響。

賴士葆等人所提草案,在財政委員會經與會立委聽取財政部和主計總處說明、詢答及討論後,審查結果決定將賴士葆等人原主張明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六」編列債務還本,修正為「至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其餘均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