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空服員工會五年前大罷工,華航與工會協商後達成調高外站津貼等七項協議;但華航事後認為工會逼迫方式簽下不平等協議,訴請撤銷外站津貼協議。一、二審均認定未違反公平原則,判決華航敗訴,最高法院十九日駁回上訴,華航敗訴確定。
桃園空服員工會一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罷工投票,兩天後華航空服員進行罷工。華航與工會協商後,雙方簽下七項協議,包含外站津貼從每小時兩美元調到四美元,隔年再調升至五美元。
華航事後不滿協議,指出當時華航空服員總數約三千二百人,其中二千六百三十八人加入工會,工會突然宣布罷工,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總經理謝世謙於罷工當天剛上任,緊急處理罷工,當天與工會簽立七項協議。
華航表示,其中第五項「外站津貼」協議,是工會趁華航管理層急迫、輕率、無經驗時簽立,顯失公平,屬民法規定「暴利行為」應無效,請求撤銷外站津貼協議,或免除華航對於外站津貼協議中的三、四點給付義務。
一審指出,華航曾派律師參與罷工前的協調會議,且調高外站津貼的議題,是雙方磋商許久才達成的協議,並非華航資方於草率、急迫、無經驗下的決定,判決華航敗訴。
二審認為,何煖軒曾任交通部常務次長,有處理台鐵、中華郵政工會抗爭案經驗,上任前十天就研究華航相關議題;謝世謙在華航任職三十餘年、經驗豐富,協商時有律師與幕僚在場隨時提供資料與意見,可見外站津貼協議並非顯失公平,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