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唐姓男子三年前帶兒子到淡水區某宮廟遊玩時,被控強吻四歲女童,女童母親目擊後報案。一審認定他四度強吻女童,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六月。二審審酌他為躁鬱症患者,已道歉且和解,「情堪憫恕」改判十月。最高法院二十八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晚間六時許,唐男帶著兒子到住家附近的宮廟遊玩,當時一名女子也帶四歲及兩歲女兒在散步。唐男被控趁女童母親不注意時,先後四度對獨自玩耍的女童環抱且親吻。
唐男最後一次親吻女童時被其母親目睹,嚇得趕緊制止並回家,事後上網貼文並報警;唐男也上網回應其臉書貼文,表示自己沒有惡意並道歉。唐男到案坦承犯案,因為小女孩太可愛,才會忍不住親吻,沒有惡意。
一審指出,唐男罹患躁鬱症有定時服藥,當時依醫師指示更換藥物,以致病情不穩、輕躁症發作,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低於常人,給予減刑,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六月。
高院認為,唐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才觸法,也數度向被害人父母致歉並賠償,減刑後刑度仍過重,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改判十月。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