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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邱太三關說 黃越宏無罪確定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不滿媒體人黃越宏透過文章及電視節目指摘他關說妻子回任法官,自訴加重誹謗。黃越宏一審被判拘役五十日,二審高院昨日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邱太三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不滿黃越宏於民國一0六年四、五月,透過文章及電視節目指摘他於一00年間找檢察官陳瑞仁利用法官法政黨協商向司法院關說,讓當時離職的妻子宋富美回任法官,控告黃越宏涉嫌誹謗。
 黃越宏辯稱,宋富美回任法官時年屆五十五歲,就他的了解,超過五十歲,不論是院檢都不太考慮,且當時也沒有人像宋富美剛好在最後一年回任,還派任台中地院,根據這些事實確認宋富美回任法官享有很多例外或特殊情形。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越宏未經詳實確認或提出合理根據,僅憑自己無端臆測,即透過報紙、電視節目公開具體指摘邱太三向司法院關說,使妻子回任法官,已逾越言論自由範圍,依誹謗罪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黃越宏無法知悉司法與立法機關法案磋商過程、司法機關對法官派任地點的原因,應認定黃越宏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推論的內容為真實,難認有惡意。
 二審合議庭認為,卷證無法證明黃越宏有重大輕率、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導致陳述與事實不符,黃越宏本於主觀確信而為,報導事項也非僅涉及私德,而有關公共利益,不構成誹謗罪,改判無罪,不得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