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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偉銘子開車撞傷人 判賠38萬

記者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包偉銘的兒子包庭政五年前開車不慎擦撞騎機車的朱姓婦人,朱婦除提刑事告訴,也求償一千五百萬元民事求償。一審判決包庭政應賠償一百萬餘元,二審改判賠償三十八萬餘元,最高法院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包庭政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十七日開車上班途中,在台北市承德路、民族西路交叉路口綠燈起步時,自內側左轉道直行,朱婦騎機車則未遵循兩段式左轉,直接橫越車道到左轉道,致包男撞上,並失控與對向五輛機車擦撞。

包男事後花五百萬元與六名傷者和解,其中朱婦認為包庭政只願賠她三十萬元,堅持提告,最後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嫌將包政庭起訴。刑事上,他已被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定讞。

民事上,朱婦要求包庭政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一千五百萬元。一審士林地院判包男應賠償一百萬餘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朱婦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再加上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共受到九十七萬餘元的損害,但審酌她未兩段式左轉也應負一半責任,扣除已領的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金十萬餘元,判決包庭政應賠償三十八萬餘元。

朱婦不服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定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