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委調查指出,台北地院法官曾正龍審理羅姓男子性侵兩少女案,僅依羅男配合的態度與說詞,予以交保並移付調解,未審酌被害兒少最佳利益,事後導致羅男犯下拘禁另一少女案,六日認為法官涉裁定違失,將函請司法院對承審法官進行職務監督。
羅姓男子於民國一0七年對兩少女犯下藥猥褻、性侵案,北院裁定羈押,全案起訴移審後,法官曾正龍諭知羅男以五萬元交保,並將全案移付調解。羅男於交保期間,又於去年九月在新竹住處四樓夾層內,拘禁高雄十四歲少女。
外界對該案的司法裁判品質高度關注,監委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申請調查,並於昨日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涉有違失。
監委表示,本案法官有關具保停止羈押處分,屬其審判核心事項,監察院予以尊重。但承審法官諭知將羅男交保,又依被告單方說詞聲請將全案直接移付調解,涉有違失。
監委指出,承審法官未審酌兒少性侵犯罪的特殊性、忽略檢察官所提被告有再犯之虞,認定羅男無預防性羈押事由;另也未審酌被害少女仍陷入恐懼等困境,就移付調解,致羅男以極低金額與被害人和解,形同對被害人二次傷害。
監委說,羅男以脆弱少女為目標,反覆實施計畫性的犯罪,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沒有審酌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也未參酌兒童人權公約相關見解,有欠妥適,將函請司法院對承審法官進行職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