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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家犬追咬路人或騎士致傷亡 飼主要負刑事責任
永康區吳小姐問:時常可以看到狗在路上亂竄,也看過因為狗突然衝出,導致騎士閃避不及而摔倒受傷,甚至傷重不治案例,飼主是否應該對於所飼養的寵物負責,將來若飼養的動物攻擊路上往來的用路人,甚至導致無辜的路人受傷或者造成財物損失甚至死亡,有何刑事責任可以規範?
答:在《動物保護法》第七條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七款都有明文規定,飼主對於其所飼養之犬隻,自應妥適照管,避免動物傷及他人,而妥適照管最基本的當然就是須採取以鍊繩牽引等足以隔離或防止避免狗令其任意亂竄,進而咬傷人的適當設備或防護措施。若未能有效看管、監督或控制狗的行動範圍,或其他防止或避免所飼養之狗野性突發衝出跑動,造成路上不特定用路人、車閃避不及或遭驚嚇而受傷發生意外,就應負有對危險源之保證人地位,也就是飼主會有過失責任。
依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以飼養狗的主人為例,飼主本來就應該防止其所飼養狗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也就是要求飼主必須防止寵物狗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或其他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等行為,如果飼主沒有注意監督管控好、適當拘束狗的行動,脫離飼主所得管領支配範圍而任憑犬隻恣意亂竄衝出,又剛好不幸有用路人,或是騎腳踏車騎機車之人,或是行走路過的人,因為飼主疏忽狗突然出現造成用路人閃避不及,遭到狗直接咬傷,或嚇到而自摔受傷或死亡,若意外發生,自應有《刑法》第二八四條之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最後,提醒飼主給寵物狗自由活動的時候,別忘了還是存有一些社會與法律責任,一旦造成用路人不幸傷亡而吃上官司跑法院,後悔也來不及了。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