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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表演審查技藝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三十日做出釋字第八0六號解釋,認為藝術價值的高低屬個別閱聽者主觀評價,不容政府以公權力取代,認定「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中,有關對街頭藝人資格加以審查的規定部分已屬違憲。
不過,大法官昨日宣告違憲的「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到第六條,有關於街頭藝人須申請許可證,及取得許可證的街頭藝人得於台北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等條文,已於今年三月二十四日廢止。
北市雖已廢止的街頭藝人法條,為何仍作成釋憲案?大法官解釋,釋憲文仍有其價值,因為除了台北市以外,還有七個縣市政府,仍採活動登記許可制度,依此次大法官釋憲的意旨,相關自治團體的許可制度仍有違憲爭議。
台北市視覺藝術類的陳姓街頭藝人,民國一0三年間在台北市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活動時,北市府以他多次違規為由,廢止陳男的許可證,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陳不服,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相關規定的許可制度限制人民職業、藝術表現自由,也未經市議會通過,認為街頭藝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的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宣告違憲。
至於該法條限制及審查一定的表演空間及時間,與憲法比例原則沒有違背,這部分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