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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客溫泉會館滑傷 2審判賠港幣43萬元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香港藍姓遊客五年前到新北市烏來區一家知名高檔溫泉飯店泡湯,卻因地面濕滑在電梯口不慎摔倒,致腳踝骨折,她認為業者及清潔人員有疏朱,提訟求償一千多萬元港幣。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飯店確有過失,判決清潔員與飯店共應賠償四十三萬三千多元港幣。

判決指出,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藍女前往烏來的溫泉會館住宿,當天行經一樓大廳電梯口前時,因地面濕滑害她一時重心不穩而倒地,造成她右腳踝內側、外側及後側踝骨移位性骨折等傷害。

藍女主張,李姓清潔員當時清潔地板時,疏未保持地面乾燥,也未在水漬處放置警示標誌,害她行經該處而滑倒,提訟向李女及飯店求償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未工作損失及非財產損失、懲罰性賠償共一千一百四十四萬多元港幣。

一審判清潔員及飯店應連帶賠償五十九萬多港幣及懲罰性賠償金二萬元港幣。

高院指出,飯店大廳及電梯口等區域為人員頻繁出入地點,執行清潔作業時應隨時保持地面乾燥以維行走安全。李女清潔時未維持地板乾燥,擺設的告示牌也未能確實警示往來人員,致藍女滑倒受傷,確實有疏失。

高院審酌後,判決李女與飯店應連帶賠償醫療費等共四十一萬三千多港幣,另考量飯店提供的服務不具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決飯店另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二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