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市市政會議審議二十四日通過「台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修正草案,今年九月起,獎勵金金額及領取資格條件將大幅修改,一一0年九月一日(含當日)後出生的新生兒將可受惠於新規定。此次修正重點共計三項首先設籍期間由一年修正縮減為十個月,其次北北基連續設籍期間,台北市都併計入十個月設籍期間、最後第三名以上的新生兒每胎加碼五千元(發放二萬五千元)。
民政局表示,修法主要考量女性懷孕週期一般約為十個月,為保障遷入台北市後才懷孕婦女,所以,將現行條文所定須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規定,修正縮減為十個月。
另因北北基已形成共同生活圈,市民戶籍遷徙頻繁,若市民因為遷徙戶籍及非預期懷孕等因素,導致雙邊縣市皆因設籍期間未滿,而無法領取生育獎勵金,影響市民權益甚鉅。
還有考量北北基生育獎勵金每胎(北市第三名以上除外)皆為二萬元,在相同基礎下,為保障北北基居民權益,所以,規定新生兒的父或母設籍北市前戶籍地為新北市、基隆市或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台北市,共同計入十個月設籍期間。另為減輕養育三名以上子女家庭負擔,增訂第三名以上新生兒加碼五千元,核發二萬五千元獎勵金。
民政局指出,我國同性婚姻法制化於一0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上路,目前同志家長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可透過繼親收養程序,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因此,修正辦法明訂同性配偶繼親收養,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的父母,以明文保障同志家庭申請獎勵金的權利。
除了生育獎勵金,市府也投入資源在建構托育幼教公共支持,希望養兒育女和照顧工作公共化,建立友善托育支持環境,減輕新生兒家庭生養小孩的負擔,也讓女性能減少生兒育女可能會面臨到的機會成本。此次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規定大幅度修改,就是希望讓台北市民敢婚、敢生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