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五十多歲的方男於友人孫女就讀五年級至六年級期間,利用進出其住家小吃部機會,多次撫摸女童胸部,直到女童異狀被母親發現,才揭穿方獸行。方男到案坦承犯行並賠償一百萬元和解,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方男確犯猥褻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
檢警調查,方男為女童爺爺友人,經常出入女童住家小吃部,方時常會給女童零用錢。女童母親發現女童升上六年級後,見到方男的態度有異,經詢問才知女童於一0七至一0九年間至少以摸胸方式猥褻女童十次,女童也因精神壓力罹患中度焦慮及輕度憂鬱。
方男於偵訊時坦承摸胸,但並沒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逼迫女童就範,也並非以零用錢作為交換,女童沒有向他討過零用錢,自己給零用錢只是因為喜歡、關心女童,即便沒有摸女童也會給零用錢,給錢與摸胸並無關係。
女童指出,方摸其胸部時並無暴力或威脅、恐嚇等行為,沒有要求方給她錢,女童指訴於小五到小六其間方曾有十到廿次出手撫摸其胸部,然而檢警調查除女童單一指控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從少數認定其行為次數為十次。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方明知對方年幼,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於不違反其意願的情形下,以徒手方式隔著衣服,撫摸女童胸部猥褻,對女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考量方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女童及家人以一百萬元和解,堪認方已知所警惕,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