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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致輕生 2男判12、13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洪大川、郭全佑四年前趁傳播妹酒醉昏睡,帶到旅館輪流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身心重創,兩度輕生後離世。一審、二審均依乘機性交罪致人自殺而重傷罪,將洪、郭各判刑十二年、十三年,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九日晚間,從事業務員的洪男(四十歲)及郭男(三十五歲),透過經紀公司找來傳播妹,相約在新北市三重區某KTV唱歌及飲酒。
被害女子酒後陷入模糊昏睡,兩男將她帶到附近的旅館,輪流性侵得逞。女子醒後發現遭到性侵,於兩男逃離後在旅館輕生,所幸及時送醫後撿回一命。女子因身心受創嚴重,次年三月再度輕生,致頭部受創且癱瘓,同年八月不幸死亡。
洪、郭否認性侵被害人,表示自己也喝醉了,認為她的輕生與兩人無關,重傷、死亡結果也與他們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勘驗KTV、旅館的監視器畫面,確認洪、郭二人的意識清楚,並攙扶意識不清的女子,不採信二人說詞,認定兩人性侵造成女子輕生致重傷,各重判十二年、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