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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續經營電子支付 民團控違法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金管會日前廢止「蝦皮支付」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指控,蝦皮購物轉而把金流業務轉給同集團的「樂購蝦皮」,提供具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服務,七日到台北地檢署對蝦皮支付、樂購蝦皮、董事長胡育嘉與董監事等,提出違反銀行法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告發。
「蝦皮支付」為第三方支付公司,專門負責蝦皮購物平台的金流,因代收、代付的日均量超過法定標準的二十億元,依法向金管會申請升格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去年十一月,蝦皮支付原已拿到金管會的業務許可,但受限於今年一月新上路的中資審查辦法,遲遲無法完成補件,最後於今年八月十三日遭金管會廢止電支業務許可。
蝦皮購物後來由同集團的「樂購蝦皮」負責處理金流,經手具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服務。經民連認為此舉已違法,昨日赴地檢署對蝦皮購物提告。
經民連的委任律師指出,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可處三年到十年徒刑,只要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無論儲值規模金額大小及經營期間長短,均構成刑事責任。
律師表示,「蝦皮錢包」提供存放賣方銷售收入或買方退款金額等款項,且具有紀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是典型的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除可將蝦皮錢包款項提領至自己的銀行帳戶,還能以蝦皮錢包裡的存款,在蝦皮電商平台購物,就是「收受儲值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