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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符三條件 免徵增值稅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今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符合以下三要件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一、供公共設施使用,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且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稅務局已主動發函並以電話逐案通知納稅義務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於取得「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後據以後續辦理免稅事宜,如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