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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隧道只開前小燈 照吃罰單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一至八月,於隧道內未開亮頭燈違規案件共有二三0一件,不少用路人並不清楚進入隧道時,應開啟頭燈,以利於行車視線。月前就有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駕駛人則認為已開啟車前小燈,並非未開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的「頭燈」檢驗規定,僅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等二項裝置,並不包含「車前小燈」;再參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立法目的,係考量隧道內光線較不明亮,基於駕駛人在隧道內行車安全,乃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隧道路段應開亮頭燈。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許多駕駛人都知道,行駛進入隧道內要開燈,但不少人以為車前小燈有亮或開啟日行燈就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三條規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處罰四五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行駛於一般道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二條規定,最高處罰三六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