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孕婦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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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勞動部十三日表示,已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大法官釋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等人要求勞動部盤點相關法律,三個月內提出修法規畫。

大法官八月二十日做出釋字第八0七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林宜瑾、范雲與全國產業總工會等團體,昨日召開「釋字第八0七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

立委說,大法官解釋雖然回應男女平權趨勢,但對日後的夜間工作規定等留下討論空間,要求勞動部盤點相關法律,三個月內提出修法規畫。

勞動部表示,該項自宣布日起已失效力,但女性若因健康因素或是妊娠、哺乳期,仍不得執行夜間勤務。

然而,勞動部說,同條第三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部表示,已於日前找專家學者會議討論,由於第三項涉及刑責,因此會以個案認定,主要視勞工是否有健康或正當理由、且具正當理由後雇主仍強迫執勤,才會符合要件。

此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大法官解釋並未否認保護母性,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普世價值,也是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所明定,因此仍有其效。至於孕婦的部分,勞動部表示,多數學者專家的見解一致,也引用憲法關於母性保護,因此具有共識。

若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可處個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五項規定者,可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依法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