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林小姐問:我結婚三年多,婚前我們相處得還不錯,可是婚後因先生經營事業不順,兩人也開始爭執不斷,後來竟然動手打我。雖然每次他打了我之後,都會認錯道歉,但是當他脾氣一來,就什麼都忘了,還是會動手打人。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處理,檢察官傳我夫妻開庭時,丈夫承認是他不對,也表示很後悔,檢察官問我們要不要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請問什麼是修復式司法,對被害人有何助益?
答:修復式司法乃指「為了協助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家庭及受到犯罪事件影響的個人或社區成員,有機會陳述、表達需求及感受,提問與對話,進而自主決定是否討論及處理由犯罪事件所造成的問題」的制度。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多著重認定刑罰的有無與程度,修復式司法則關注療癒創傷及修補破裂的關係。
透過修復式司法,加害人可以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真誠道歉並承擔賠償責任,改善自己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間的關係,期能復歸社會;被害人及其家屬則可藉由修復式司法程序描述其經歷的被害過程、自身感受或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人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回歸正常生活。
具體案件是否適於運用修復式司法,須經過一定的評估程序。原則上,參與當事人或案件性質須具備「加害人必須先承認其行為,並有為該行為承擔責任之意」、「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不列入」與「未成年之被害人或加害人,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等要件。且須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意願及權利,如當事人一方在任何階段表達無參與意願,應即繼續原刑事司法程序。
依照林小姐信中所述,修復式司法或許對於您與配偶之間的關係修補有所助益,可以考慮在刑事程序中利用修復式司法,讓雙方建立起新的共識與互信。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