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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經理吸金 掬水軒連帶判賠2.8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知名的掬水軒食品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柯富元,二十年前獨資成立「掬水軒開發公司」辦理開發案,透過預售店面等方式吸金十二億元,被控挪用其中二點八億元。一百零三名被害人提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八日判決掬水軒食品、掬水軒開發、柯富元應連帶賠償二億八千五百多萬元。
判決指出,柯富元於民國九十年間考量公司業績不佳,為活化公司資產及多角化經營,規劃開發該公司的中壢食品工廠舊址為「掬水軒購物中心」,並由該公司獨資設立掬水軒開發公司,由柯富元擔任董事長,負責購物中心開發案。
柯富元因無法籌措全數資金,與另一家公司合謀,推出「招財金店面」、「精品百貨專區」、「萬得卡會員」等專案,將開發案的店面,分為銷售單位預售,或推銷預購會員卡,允諾給予購買人不相當的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吸引民眾投資。
高院認為,柯富元為掬水軒食品總經理,執行的業務違反銀行法規定,被害投資人有權依侵權行為請求柯富元賠償;且因契約已陷於無法給付,掬水軒開發公司也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柯富元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造成投資人財產損害,掬水軒食品為掬水軒開發百分之分持股的母公司,具高度的控制從屬關係,且掬水軒開發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依公司法規定,掬水軒食品也應負賠償責任。
高院因此判決掬水軒食品、掬水軒開發與柯富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給付一百零三名提告的被害投資人共二億八千五百八十二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