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 偷腥男提刑事補償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雙方均已婚的林男、鍾女發生婚外性關係,被依通姦罪判刑五月定讞。他聲請釋憲,獲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來因此獲改判無罪確定。接著他再提刑事補償,不過,最高法院認為林男並非沒有通姦而被判無罪,判決駁回其請求,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刑事補償法」雖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通姦罪是法律宣告違憲失效,並非被告「沒有做」,因此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林男(四十九歲)與鍾女(三十二歲)於民國一0五年初前往高雄市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遭鍾女丈夫會同員警抓姦,兩人均被依通姦罪嫌起訴。

一審高雄地院依通姦罪將林男、鍾女各判刑四月、三月,均可易科罰金。二審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

林男於一0七年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獲大法官於去年五月二十九日做出七九一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並由檢察總長依職權為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年一月將他改判無罪確定。林男隨即再度請求刑事補償金,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