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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奪3命 3度判死改判無期定讞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男子李昆霖不滿老闆少算工資,到公司樓下縱火造成三死,歷審均被判死;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認定李男非蓄意殺人,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七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李昆霖受僱於何姓男子擔任油漆工,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李男與何男因工資問題起口角;同日晚間,李男身上酒味過重,接連遭兩家客運拒載,遭警方帶回住處。

李男積怨不滿,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多到公司樓下潑灑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液體縱火,造成何男五十六歲的父親與六十一歲大伯死亡,何男住在一樓的爺爺由看護救出,但燒傷併發舊疾,在火警發生後十八天死亡。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李昆霖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也認為,李昆霖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重大,無須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處李昆霖死刑。李昆霖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去年五月二度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昆霖在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至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或家屬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