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罪監護處分修法立院初審關鍵條文保留協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近期發生多起疑精神障礙者的犯罪,引起民眾關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九日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對精障者的規範,但監護處分期間是否無限延長,或假釋中是否施以監護處分等關鍵條文,因討論後未達共識,最後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審查「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說明。

行政院版本對精障犯罪者有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疑慮者,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監護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每年應評估有無繼續必要,執行達十年者,每九個月評估一次。

召委黃世杰提出主要爭點,一是假釋中要不要加入監護處分,二是關於刑前或刑後監護處分要不要修改刑法,讓執行或延長沒有次數上限,如果沒有上限,監護超過十年者是否要定期做法官保留。

司法院認為,草案增訂延長監護處分規定沒有次數限制,也沒有規定最長執行期間,恐讓處分人有遭受長期甚至終身監護可能,存有憲法比例原則疑慮;此外,草案欠缺假釋中施以監護,相關規定,恐造成社會安全網漏洞。

法務部表示,假釋出去的人犯一定經過縝密制度判斷,一有違反就是撤銷假釋,改成執行監護處分就無法撤銷假釋,受處分約束反而變得更小,而假釋中的人最怕的就是假釋被撤銷。

司法院指出,精神障礙者離開監獄的時候不是實際年份執行完畢,一離開監獄就應該開始實行監護,狀況不好就進醫院,不規律服藥就回到護理機構或醫院,狀況變好就回到社區,應該交叉執行。

有立委質疑,如果原本監護處分放在刑後執行,那假釋時卻沒有監護處分的話,會出現邏輯矛盾,為什麼假釋的時候可以確保安全,刑後卻不能?刑後還是要監護處分的話,假釋就應該先處理是否監護,才能確保沒有問題,不然這段時間中如果犯案,法務部如何負責?

經過法務部、司法院與立委們的討論,對部分條文並未達到具體共識,委員會審查完畢後,保留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