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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無業父母 失業勞工可請領扶養加給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二十九日初審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勞工扶養眷屬範圍,以便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生活津貼時,可領扶養眷屬加給,保障勞工失業的家庭生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通過上述草案內容。現行就業保險法明定,勞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若有扶養眷屬,每一人依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的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累計至百分之二十。
但在勞工扶養眷屬的定義上,是勞工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身心障礙子女,父母未納入。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在提案說明時指出,就業保險法中的扶養眷屬並沒有包含父母,若單身勞工需要負擔年邁父母的扶養責任,一旦面臨失業恐加重生活負擔,影響家庭生計,因此他提案將父母納入扶養範圍,幫助更多勞工因應未來高齡化社會。
民進黨立委莊競程也提案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但明定父母需年滿六十五歲且收入未達中央主計機關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者為限。
勞動部長許銘春在口頭報告時表示,現行眷屬加給規定,是為避免勞工非自願離職影響家庭經濟生活,配合整體婚育觀念及扶養型態改變,將父母納為眷屬加給範圍,可提升勞工失業期間生活保障,勞動部支持修法。
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時,勞動部同意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委員會初審最後通過修正條文為:扶養眷屬包含被保險人扶養的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