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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重大逃漏稅 最高罰一億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六萬元以下,提高到一千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由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並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避免爭議。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限額四百八十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十五年。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總加徵率由百分之十五降為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