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鄺姓男子前年初載三歲鄧姓女兒去洗車時,被控以高壓噴槍朝女兒口部灌氣致其死亡。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鄺男判刑一年十月,二審認定是鄺男把噴槍放入女兒口中灌氣致死,改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刑十年。最高法院三日駁回上訴,維持十年刑度定讞。
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日下午,鄺男開車載三歲女兒到高雄市自由路加油站自助洗車,女兒突昏死在副駕駛座,他雖立刻送醫急救,但到院時已死亡。院方發現,女童出現氣胸、皮下氣腫。
檢警介入偵辦,法醫相驗認定,女童遭空氣噴槍的高壓氣體灌入咽喉、肺部致死。鄺男供稱,他在洗車時,女兒自行將空氣噴槍放進嘴裡把玩,突然臉色蒼白趴在座位上。
橋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鄺男僅口頭制止女兒把玩噴槍,未即時拿走噴槍,未盡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嫌予以起訴。但女童生母偵、審期間,均質疑女兒力量小,不可能自己按下噴槍。
一審橋頭地院認定是女童自行把玩噴槍,誤觸扳機意外致死,鄺男未盡照顧者的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十月。
二審高雄高分院指出,高壓噴槍須大力按壓、且有反作用力,就算女童以雙手勉強按壓灌嘴,但造成的不舒服與嘔吐,也會反射性的鬆手;女童傷勢深入咽喉灌入肺部,但她年僅三歲,雙手掌指長度、力量,無法持續的握緊扳機造成如此大的傷害。
高分院表示,監視影像顯示鄺男洗車過程中,女童坐在副駕駛座沒移動,噴槍管線也沒晃動或扯動,女童未把玩及誤觸噴槍,直到鄺男在車外走向副駕駛座時,噴槍的連接氣管才開始位移。
高分院認定,是鄺男使用噴槍往女兒臉部與口內噴氣,但無故意殺人的犯意,他長期在汽車廠工作,應知高壓氣柱的傷害力,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推翻一審過失致死的認定,改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改判十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與證據,昨日駁回上訴,鄺男判刑十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