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 留台覓職可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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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配合國家攬才留才政策,內政部九日通過「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放寬來台投資及工作的無戶籍國民,若在台居留原因消失後,可申請延長留台覓職最多一年,預估實施後約有三百餘人受惠。

這次修法也簡化申請居留及定居的行政程序,及增訂隨同居留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可申請延期居留最長六年,期盼透過優化居留定居規定,吸引更多國際人才長期留台。

內政部表示,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台覓職,得申請延期居留一次六個月,必要時得再申請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另外,基於簡政便民,修法增訂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台未超過三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以加速行政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