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看屋出車禍 房仲判賠62萬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李姓房仲騎機車載張姓女子看屋,途中發生車禍,導至張姓女子提起訴訟主張求償千萬。士林地方法院,只認定李男違規肇事,判決李男與雇主連帶賠償張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六十二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依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記載,張姓女子於民國一0七年間由李姓房仲騎乘機車搭載看屋,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時,李男貿然變換車道發生車禍,導致她手腳受傷,進而造成她左踝關節攣縮而行走困難。

張姓女子訴訟主張,因車禍而精神崩潰並患有憂鬱症、睡眠障礙、日常生活失能,無法長期站立、走路,無法繼續工作,請求房仲及其雇主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新台幣一千零八十八萬餘元;李男與雇主則主張,張女僅手腳受傷,其餘傷害與車禍無關,且張女車禍後仍能上班,不應請求賠償勞動能力損失。

承審法官認為,李姓房仲執行房仲業務時,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導致張女受傷,與雇主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張女無法證明憂鬱症、睡眠障礙等症狀與車禍有何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勞動能力有何減少或喪失,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審酌,判決李姓房仲與雇主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四十萬元,連同醫療費、看護費等,共應賠償六十二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