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陳姓女子因學習障礙自幼性格內向,常年遭受排擠、霸凌加上家庭管教方式多以打罵為主,致其遇事慣於畏避隱瞞。去年二月間未婚懷孕產下男嬰後錯手殺嬰。遭台南高分院十四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處陳女一年二月徒刑、緩刑三年,期間須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一年內每月接受兩次心理諮商或治療。
陳姓女子國中經歷父喪,因學習障礙致在校表現不佳,頻遭同儕排擠、霸凌,高中時期也有有課業、生活及人際相處(同儕、家庭)適應困難,也曾有自殘行為,經鑑定顯示陳女易有自責的心理傾向,緊張、焦慮、缺乏信心,且有自卑、反應過度、悶悶不樂的憂鬱傾向。
據檢警調查,陳女與前男友發生性行為後懷孕,兩人也因此分手,因擔心未婚生子遭母親責罵,故隱瞞懷孕一事。
去年二月二日上午,陳女於住處浴室產下男嬰以後,自行剪斷嬰兒臍帶並將嬰兒抱上二樓房間。陳將嬰兒以趴睡姿勢放入塑膠袋放在床邊,造成新生兒鼻頭擠壓、外呼吸道阻塞窒息身亡,後陳女將塑膠袋嬰屍藏在衣櫃中。
直至陳因腹痛就醫,醫護人員發現陳女子宮內有胎盤殘留,殺嬰案才意外曝光,陳也即刻遭到檢警法辦。陳起初否認生產,後經社工開導才吐露嬰屍藏於衣櫃。陳女一審時表示男嬰產下後當日即死亡,表示十分對不起孩子。
台南地院認陳成長過程頗受波折,誠有可憫之處,且陳也因本案而受有心理及身體上相當傷害,需要家人親友之照料與關懷而非刑罰,判處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檢方認原審量刑過輕、緩刑不當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兩造上訴均無理由,十四日宣判駁回。判處陳女一年二月徒刑、緩刑三年,期間須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一年內每月接受兩次心理諮商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