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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30米內禁宣傳 中選會:準備量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四項公投十八日進行投票,公投法雖無禁止宣傳規定,但不得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至於三十公尺如何界定?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指出,將以各投票所門口為基點,若遇有爭議,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將以備用的三十公尺塑膠繩量測。
中選會昨日在中央選情中心召開記者會,主委李進勇指出,民眾前往投開票所,應避免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的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是在投開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有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是不投票之行為。
依公投法規定,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若有上訴不當行為,經警衛人員制止仍繼續者,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三十公尺外,妨害或擾亂投票等不法行為,可以刑法妨害投票秩序罪追訴。
至於三十公尺如何界定?陳朝建表示,投票所四周的三十公尺,是以個別投票所的門口做為基點計算,以拉線、劃記、畫點等方式量測,若因地形、地貌屏障等因素若無法拉線或畫記點,則以論理法則判斷三十公尺。
陳朝建說,若遇有爭議個案違規,投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將以備用的三十公尺塑膠繩量測量範圍基準。
中選會表示,此次公投共設置三百六十八個選務作業中心,開設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九個投開票所,動員二十六萬三千一百零四名選務工作人員,包含大專院校學生六千三百零一人,新住民六百八十六人。
中選會指出,此次公投投票權人共一千九百八十二萬五千四百六十八人,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投票權人為三十九萬九千二百八十二人,至於首投族的人數為六十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