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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有效執行違建拆除及加強違建控管
記者吳靈芬/台北報導
為加強屋頂既存違建管理,建管處廿三日修正公布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並自廿五日開始施行;主要為加強屋頂既存違建管理,規範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申請程序,及擅自增加使用單元列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建管處表示,修正「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內容重點大致為:
─考量現優先處理大型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違建,修訂該規則第五條,使一0四年九月一日前後建築物新違建查報標準一致。
─修正第十條規定,建築物陽台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台寬度四分之一,且基於消防逃生及公共安全考量,陽台欄杆上方開口須留設淨高達到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及淨寬達到七十五公分以上最小開口者,予以拍照列管處理。
─修訂第十九條將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高度修為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修訂第廿五條明定屋頂既存違建進行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明定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優先執行既存違建查報拆除;及新增使用單元、已有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之屋頂既存違建亦納為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對象。
建管處長劉美秀表示,為加強屋頂既存違建管理,這次除規範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申請程序,及擅自增加使用單元列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其中室內裝修申請程序分兩階段,申請人應委託具備室內裝修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辦理,由建築師簽認室內裝修設計符合規定後,檢具簽證書圖文件向都發局(建管處)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後始得室內裝修施工,並應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及申請第二階段竣工備查,且須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另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檢具切結書切結申請既存違建室內裝修之案件,不得作為將來違建查報拆相關處理作業規定及政策之對抗。有關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相關申請書表及流程可至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s://reurl.cc/EZ3qOk)查詢及下載。